(2014)神民初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0
案件名称
李子明与李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明,李军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640号原告李子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军伟,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子明诉被告李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保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子明诉称:2011年被告雇用原告在工地为其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2013年1月2日结算,被告欠下原告工资17万元,经多次和被告索要,被告仅付了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给付欠原告工资款1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子明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李军伟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的欠条一支。为证明被告李军伟所欠原告水、暖、电工程款共计15万元的事实。被告李军伟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被告李军伟于2014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李军伟未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被告雇用原告在工地为其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2013年1月2日结算,被告所欠原告给其安装水、暖、电等工程款17万元,后被告仅向原告付了2万元,下欠15万元工程款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明与被告李军伟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根据二人之间的行为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做为提供劳务的原告已经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履行了其全部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给付报酬,并且被告也于2014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被告拖欠原告安装工程款15万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合法诉讼请求,本院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李子明安装工程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李军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沁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