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海龙、王娟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海龙,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明非审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2267-X。法定代表人:姜道巨,副主任。被申请人:朱海龙,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娟,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朱海龙、王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征决字(2013)13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判长 黄登安审判员 张启明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瑜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