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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谷扬与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扬,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扬,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大街36号(建委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戴江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国平,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上诉人谷扬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7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谷扬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谷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司法鉴定费2700元,由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谷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云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代理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