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来凤民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胡立全与向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立全,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保字第00026-1号申请人胡立全,男,生于1967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申请人向辉,男,生于1984年2月11日,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胡立全因被申请人向辉欠其借款10万元而发生纠纷,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向辉的牌号为鄂Q9B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同时已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向辉所有的牌号为鄂Q9B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申请人胡立全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申请人不得使用被扣押财产;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内,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勤审 判 员 毛 倩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