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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民初字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马长江与孙洪生、孙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江,孙洪生,孙兆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初字275号原告马长江。被告孙洪生。被告孙兆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江诉被告孙洪生、孙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188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振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