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初字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马长江与孙洪生、孙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江,孙洪生,孙兆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初字275号原告马长江。被告孙洪生。被告孙兆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江诉被告孙洪生、孙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188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振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