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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王某某之继父。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律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窦建中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