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王某某之继父。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律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窦建中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