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尹自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自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40号罪犯尹自生,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2日作出(2000)怀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自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被告人尹自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以(2000)湘刑终字第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湘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尹自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尹自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4月1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常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11月26日、2012年8月24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尹自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尹自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尹自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58.2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自生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自生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李艳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