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2014)横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温传合与被执行人陈瑞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传合,陈瑞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温 传 合 与 被 执 行 人 陈 瑞 秋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横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温传合。被执行人陈瑞秋。申请执行人温传合与被执行人陈瑞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瑞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温传合支付赔偿款4685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到金融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凤强审判员 刘志勇审判员 农居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伟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