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3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济军与被执行人王其军、杨乐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济军,王其军,杨乐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302-1号申请执行人蒋济军,男。被执行人王其军,男。被执行人杨乐合,女。申请执行人蒋济军与被执行人王其军、杨乐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8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3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