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生,男,1967年6月15日生。被告王秀林,男,40。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延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