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于静杰与潘亚丽、漯河市净益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万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杰,潘亚丽,漯河市净益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万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于静杰,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亚丽,女,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漯河市净益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万学强,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静杰与被告潘亚丽、漯河市净益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万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静杰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静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90元减半收取71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静杰负担。审判长 韩春莹审判员 兰 晶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珈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