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少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少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C}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虹桥北路2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505486-3。法定代表人林春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美,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凡、欧阳灶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少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建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鸣鸣审 判 员 林 斌代理审判员 陈富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杨清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