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马长三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长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佳刑执字第52号罪犯马长三,男,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以(2009)郊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长三犯运输毒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马长三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马长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长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张世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