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段明字与闫世良、于树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字,闫世良,于树荣,胡洪彦,闫健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段明字。被执行人闫世良。被执行人于树荣。被执行人胡洪彦。被执行人闫健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明字与被执行人闫世良、于树荣、胡洪彦、闫健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世林审判员 年兴国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