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江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代某甲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蒲江民初字第122号原告代某甲。被告刘某。原告代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某甲于2014年1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198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18日生育一子代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曾于2002年起诉与原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仍然没有找到被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代某甲、刘某于1989年恋爱,198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18日生育一子代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刘某于2002年9月10日起诉与代某甲离婚,本院在查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作出(2002)蒲江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代某甲与刘某离婚。之后刘某便离家出走。代某甲经多方寻找,刘某至今仍无下落。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刘某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期限届满后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案件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法制日报登载的公告、(2002)蒲江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及代某甲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发生纠纷,双方应当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但被告以离家出走的方式回避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现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代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家斗代理审判员 邓 宇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