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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叶德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叶德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7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号-8号。负责人冯国红,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倪琳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嬿,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德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叶德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琛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倪琳娜、刘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9日,被告叶德弟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一张,账号为某号。截止2013年11月17日,被告多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等费用113,524.08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但至2014年5月17日仍欠本金96,439.06元、利息20,114.22元、滞纳金5,236.45元。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叶德弟归还原告金穗贷记卡本金96,439.06元;2、被告叶德弟支付原告金穗贷记卡暂计至2014年5月17日的透支利息20,114.22元、滞纳金5,236.45元,合计25,350.67元以及支付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全部透支欠款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信用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欠款明细、催收账户基本资料、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催收函、邮寄凭证、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叶德弟未作答辩。鉴于被告叶德弟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叶德弟向原告申请办理主要以个人信用作担保、透支利息相对较高的金穗贷记卡,应当慎重地按照自己的实际还款能力妥善使用,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还款。被告叶德弟在发生透支后,理应按申请时与原告的约定及时归还透支款并支付透支利息,否则不仅使本人相对承担更多的利息等,而且还影响到其自身的信用程度。现被告叶德弟未能按约归还透支款并透支利息,显属违约,且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叶德弟归还透支本金并偿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叶德弟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德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96,439.06元;二、被告叶德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至2014年5月17日的透支利息20,114.22元,滞纳金5,236.45元,合计25,350.67元以及支付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全部透支欠款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如果被告叶德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225元,由被告叶德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为国审 判 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彭惠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辰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