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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家沟信用社与王德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家沟信用社,王德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家沟信用社负责人张铁钢,主任被告王德文,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家沟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王德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德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信用社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