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酒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杨卫红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卫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酒刑执字第185号罪犯杨卫红,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3日,甘肃省敦煌市人,现在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敦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卫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缴纳)。服刑期间,2014年4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写思想汇报12份,政治考试113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从事毛衣编织劳务中,能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卫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卫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妍审判员  杜金文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