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姜淑丽与孟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丽,孟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姜淑丽,女,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文,男,199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受理原告姜淑丽与被告孟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淑丽撤回对被告孟庆文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丕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