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合进与被执行人杨学果、李庆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进,杨学果,李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07-1号申请执行人刘合进。被执行人杨学果。被执行人李庆东。申请执行人刘合进与被执行人杨学果、李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7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二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