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杜某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熊祥仕,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