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武汉人和兴邦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人和兴邦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5号申请人武汉人和兴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世炜。委托代理人陈梁,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人和兴邦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一XX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700051/30186485,出票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11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14日,收款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武汉分厂,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交纳),由申请人武汉人和兴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瑛(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