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会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正甲与被执行人姚尚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甲,姚尚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执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甲,男,汉族,住会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兆壁,男,住会宁县。被执行人姚尚礼,男,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王正甲与被执行人姚尚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正甲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姚尚礼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正甲欠款20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至),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元及执行费213元。2014年3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姚尚礼在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根分理处账户6215201008600104457上的银行存款10084.73元。2014年5月12日被执行人交纳了除冻结款之外的剩余执行款11226.27元。2014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姚尚礼的银行存款10084.78元。以上共计21311元,其中执行款20863元,案件受理费235元,执行费2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王作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