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秀凤与郑志燕、朱吕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凤,郑志燕,朱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凤。被执行人郑志燕。被执行人朱吕忠(系郑志燕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凤与被执行人郑志燕、朱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欠款分期付清,现被执行人郑志燕已付清第一期借款10000元,剩余款项到期尚有一段时间,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对尚未到位的1万元欠款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5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学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