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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知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云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代理人李素清。被告张云。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案件事实不作表述:一、被告张云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六神”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张云于2014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4500元。三、原、被告就2014年5月20日前被告侵犯原告“六神”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宜就此了结,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剑平审 判 员  王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