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罗晓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罗晓伍,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盛卫红,男,汉族,系铜陵县钟鸣盛森木业加工厂经营业主,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罗晓伍与盛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额103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能才审判员 周 斐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