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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杨立国与李世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国,李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国,男,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李世梅,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的(2006)胶南民初字第5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03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胶南民初字第5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