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执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泽利、凌金茹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泽利,凌金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执字第651-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周秉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泽利,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凌金茹,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泽利、凌金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被执行人周泽利、凌金茹,被执行人周泽利、凌金茹于2014年5月26日前腾出土地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昆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