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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6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生湍与王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生湍,王长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6889号原告丁生湍,男性,年龄36。委托代理人黄诠胜,北京回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春,男性,年龄48。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生湍诉被告王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丁生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