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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57年1月14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77年6月30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成明审 判 员  杨 辉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