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57年1月14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77年6月30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成明审 判 员 杨 辉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