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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董绍钦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绍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佳刑执字第267号罪犯董绍钦,男,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以(2007)建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绍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董绍钦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董绍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绍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周金星审判员 : 佟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连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