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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叶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47号罪犯叶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叶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罪犯叶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涛在服刑期间,曾两次违反监规纪律,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3.9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叶涛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其曾违反监规纪律,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涛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谢云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