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区远遥纸条厂与威海兴阳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远遥纸条厂,威海兴阳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环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远遥纸条厂。被执行人威海兴阳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