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吴双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双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佳刑执字第256号罪犯吴双喜,男,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日以(2004)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双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吴双喜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吴双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双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0月5日至2014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张世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