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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窦立才与唐丽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让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窦**。被执行人唐**。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贵群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徐昭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