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赖长寿与邱招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长寿,邱招伟,邱荣华,邱林昌,邱招金,邱招红,孔带喜,邱伟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赖长寿,男,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临江镇。委托代理人张著学,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招伟,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邱荣华,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邱林昌,男,193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邱招金,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邱招红,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第三人孔带喜,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第三人邱伟平,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长寿与被告邱招伟等、第三人孔带喜、邱伟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赖长寿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赖长寿以同一请求申请参加另一案中进行诉讼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长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赖长寿负担。审 判 员 李其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