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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靖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李虎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李虎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靖初字第104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马赴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星星,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宁,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诉被告李虎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虎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崔伟新审 判 员  任小梅人民陪审员  熊永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成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