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黄龙与韩小勇、田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韩小勇,田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702号原告黄龙,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驾驶员,住凤冈县石径乡。委托代理人李涑民,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小勇,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驾驶员,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田凤,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驾驶员,住凤冈县龙泉镇新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公司,地址:凤冈县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张大金,经理。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龙与被告韩小勇、田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龙以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龙撤回对被告韩小勇、田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龙承担。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达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