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林松枝与冯爱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民79)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枝,冯爱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林松枝。被告冯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林松枝与被告冯爱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林松枝于2014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松枝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松枝撤回对被告冯爱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爱平负担。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