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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俞国仙与李勇、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仙,李勇,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城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俞国仙。被告:李勇。被告: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城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裘震宇。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俞国仙与被告李勇、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城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俞国仙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勇、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城区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俞国仙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勇、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城区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仙撤回对被告李勇、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城区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国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