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白兰与陈英俊陈小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兰,陈英俊,陈小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38号原告白兰,女,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李力华,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杰,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俊,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被告陈小河,女,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原告白兰诉被告陈英俊、陈小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巧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兰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英俊、陈小河经本院传票(邮寄送达)传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英俊是普通朋友关系。2011年11月,被告陈英俊因经营及生活之需,欲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在朋友罗远斌的介绍下,原告与被告陈英俊认识并商谈借款事宜。原告当时有一些闲散资金,考虑到被告陈英俊拟支付的利息比银行高,且基于朋友对两被告的介绍,认为被告有偿还能力,于是借款给两被告。2011年11月8日,原告以银行汇款93万元、现金支付7万元的方式,将100万元款项支付给了被告陈英俊,同日,被告陈英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为2012年5月7日,借款月利率为7%。但两被告违反约定,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此外,两被告在被告陈英俊向原告借款前已登记结婚,至今仍为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原告向两被告出借款项的行为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英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陈英俊借款及违约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小河依法应对被告陈英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英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人民币;二、判令被告陈英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1月9日起计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三、判决被告陈小河对被告陈英俊的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和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各一份。被告陈英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陈小河辩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但双方长期分居别食,经济互相独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形同虚设。我与原告之间从不相识,也未向原告借过一分钱,且原告在向被告陈英俊出借款项时,根本没有征询过我的意见。被告陈英俊有意高息借款用于个人挥霍,原告根本没有了解被告陈英俊借款用处和偿还能力,其借款风险不应转移到我这样一个弱女子来承担。被告陈英俊一直有赌博恶习,从2009年至今,被告陈英俊的赌博债务已达上千万元,从2012年至今在香洲区法院的诉讼案件已经有好几个,家人为了帮他还债把所有家产变卖。被告陈英俊平时游手好闲,赌博成性,两被告虽然名义上是夫妻,实际上我从来没有使用过他的钱,更不清楚他借钱用于何处。法律上明确这种借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的属于个人债务,从公平角度来讲,他借钱赌博挥霍我却要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本与法相悖。我也没有偿还能力。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公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要求我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被告陈小河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英俊于2011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白兰小姐身份证(×××××24)人民币壹佰万元正。(银行汇款93万元正,现金7万元正)还款期2012年5月7日前。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向被告陈英俊转款人民币93万元的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原告称被告陈英俊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予还款付息。被告陈英俊对该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565号判决(已生效)查明两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在广东省恩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陈英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陈英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未予归还,提供了汇款凭证及被告陈英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且被告陈英俊对该借款事实未予否认,本院对被告陈英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未还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求被告陈英俊偿还借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英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由于被告陈英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借款期内无需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陈英俊向原告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陈小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小河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由被告陈英俊用于个人赌博,其对该债务属被告陈英俊个人债务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小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英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兰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至三年期基准利率标准结算,从2012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被告陈小河对被告陈英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9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