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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韦小凤与黄祖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672号原告韦某,女。被告黄某,男。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有女儿黄大X、儿子黄小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双方分居六年,没有夫妻生活,原告完全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关爱和家庭幸福,加上被告性格怪异,有大男子主义,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和猜疑,已让原告身心疲惫,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女儿黄大X和儿子黄小X一直与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女儿和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是外来务工者,工作不稳定,长期多病,生活极其艰难,但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月生活费400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黄大X和儿子黄小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凭有效发票各负担一半;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黄某辩称,一、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从恋爱到结婚,一直相处不错,结婚后又生有两个小孩。虽然现在家庭经济拮据,但是双方在最艰苦的时候都能同甘共苦,原告还曾经发血誓承诺与被告白头到老。目前双方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家庭收入微薄引发,加上有时原告贪玩,不顾家,但是为了家庭完整与孩子幸福,被告都能原谅,等原告回心转意。被告是真心深爱着原告;二、如果判决离婚,不同意两个小孩由被告携带抚养,应由双方共同抚养;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后,于200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于1998年1月25日生有一女取名黄大X,并于1999年4月14日又生一子取名黄小X。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未能有效沟通,夫妻感情有所淡薄。2014年2月27日,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则答辩如前。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登记结婚前曾共同生活五、六年之久,并育有两个子女,有较充分的相互了解和较稳固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有所影响,但从矛盾的成因和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可见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彼此感情,相互照顾与包容,互敬互爱。被告则应积极主动增进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与原告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又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骆兴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