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嘉禾县田心乡煤矿、嘉禾县田心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嘉禾县田心乡田心煤矿,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波,嘉禾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嘉禾县田心乡田心煤矿(以下简称“田心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文兵,该矿矿长。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斌,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田心煤矿、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5日、5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波、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心煤矿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10年6月17日下午,原告在被告田心煤矿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砸伤,后被送至嘉禾县中医院治疗,住院169天。经郴州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于2011年9月领取了劳动保险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700元,被告田心煤矿预付了500元伙食费给原告。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田心煤矿协商解决,被告田心煤矿却以种种理由拖延。2013年4月原告向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在田心煤矿处从事井下工作时受伤,被告田心煤矿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给原告,同时被告田心煤矿系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所属的镇办企业,且被告田心煤矿于2011年9月因安全事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显然田心镇人民政府应与田心煤矿共同承担支付赔偿给原告相应费用的义务,可两被告均没履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221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2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296元;护理费1459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4元;鉴定费等880元,合计89731.8元。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系合法主体。3、嘉禾县群众诉求处置中心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为解决工伤待遇上访的事实。4、工伤认定申请书复印件。拟证明田心煤矿为原告办理了工伤申请。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6、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申请了劳动仲裁。7、票据。拟证明原告因鉴定等开支880元。8、原告在嘉禾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住院时间及伤情。9、嘉禾县中医院证明。拟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护理情况。被告田心煤矿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辩称,2002年12月25日嘉禾县田心乡人民政府与嘉禾县龙潭镇大方园村张定武签订了“田心乡煤矿租赁承包合同书”,合同经嘉禾县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公证号为(2003)嘉证字第31号。2004年11月21日,承包方股东改组后推举田心乡玉洞村李井军为变更后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17日,李井军承包方股东再次改组后推举田心乡山田村李文兵为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双方签订了“田心乡煤矿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及延长承包期限的协议”,协议约定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约定田心乡人民政府有义务协助承包方处理煤矿安全事故和各种矛盾的调处,但调处所需费用款概由承包方负担。本案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在田心煤矿井下作业时不慎砸伤,该工伤待遇费用应由煤矿承包方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田心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0、“田心煤矿租赁承包合同书”及嘉禾县公证处(2003)嘉证字第31号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2002年12月25日,田心乡人民政府与张定武签订了“田心乡煤矿租赁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经过嘉禾县公证处公证。11、“田心乡煤矿租赁承包合同主体变更及有关事项的补充协议”及嘉禾县公证处(2004)嘉证字第213号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2004年11月21日,田心乡政府与李井军签订了“田心乡煤矿租赁承包合同主体变更及有关事项的补充协议”,且经过嘉禾县公证处公证。12、“田心乡煤矿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及延长承包期限的协议”复印件。拟证明2005年11月17日,田心乡人民政府与李文兵签订了“田心乡煤矿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及延长承包期限的协议”。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9不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与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无关。原告对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0、11、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从工商部门处查实的证据材料来看,煤矿是处于吊销状态,而不是注销,煤矿还是田心镇政府所有,政府推卸不了责任。本院认证如下: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9及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0、11、12均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结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6月17日晚上20时许,原告何某某在被告田心煤矿井下工作时,被掉下来的夹子砸伤腰部,后被送至嘉禾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169天。2010年6月18日,何某某向原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田心煤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意见处签注“同意认定”。2010年7月12日原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情况处签署“同意认定工伤”。2011年1月13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某所受伤残为九级。2011年9月何某某从工伤保险基金处领取了1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后,何某某多次找田心煤矿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但田心煤矿借故拖延。2012年4月何某某到嘉禾县群众诉求处置中心诉求,嘉禾县群众诉求处置中心接到何某某的诉求后,先后到嘉禾县劳动社保局、田心乡政府、田心乡煤矿、石桥泮桥村进行了调查、协调。因诉访无果,何某某于2013年4月以申请人身份向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田心煤矿支付67372.77元。2013年9月11日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嘉劳人仲案字(2013)第029号仲裁裁决书,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何某某对仲裁不服,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护理人员为原告之妻雷运良,被告田心煤矿预付了原告伙食费500元。田心煤矿成立于1989年10月26日,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为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2005年11月17日,田心乡人民政府与李文兵签订了“田心乡煤矿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及延长承包期限的协议”。约定承包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1年9月23日田心煤矿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度郴州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85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田心煤矿工作,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原告在被告田心煤矿处因工受伤,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的护理费为10492.61元(1885元/月÷30天×16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04元(12元/天×167天-已付500元)、鉴定费380元、公告费5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款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80元(1885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80元(1885元/月×8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从受伤到定残之日共7个月,其停工留薪工资为13195元(1885元/月×7个月)。被告嘉禾县田心煤矿虽然在2011年9月23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其依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田心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心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嘉禾县田心乡田心煤矿支付原告何某某停工留薪工资131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80元、护理费1049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4元、鉴定费38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56195.61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何某某对被告嘉禾县田心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终止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嘉禾县田心乡田心煤矿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嘉禾县田心乡田心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祥文审 判 员 雷晓峰人民陪审员 李嫦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传程附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其购置、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