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张某等单位受贿,马相申、谷献忠等贪污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献忠,任义文,成春生,马相申,谷孟坤,大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张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终字第11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献忠,农民,群众,大名县九营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2日投案,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凯,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义文,农民,群众,大名县九营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因涉嫌犯贪污罪、行贿罪于2013年6月3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春生,曾用名成洪锋,农民,群众,大名县九营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因涉嫌犯贪污罪、行贿罪于2013年7月16日投案,同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许东旭,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为玉。系成春生儿媳。原审被告人马相申,中共党员,原任大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党总支副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人谷孟坤,农民,中共党员,大名县九营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投案,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大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中共党员,现任大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兼党总支书记。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孟某某,中共党员,现任大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财务科科长兼会计。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大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审被告人张某、孟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马相申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谷献忠、谷孟坤、任义文、成春生犯贪污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相申、谷献忠、谷孟坤、任义文、成春生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单位大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孟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对被告人马相申、谷献忠、谷孟坤、任义文、成春生以贪污罪各判决有期徒刑五年,量刑畸轻;被告人马相申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谷献忠、谷孟坤、任义文、成春生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原判决遗漏罪行;被告人马相申在开始接受询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不能认定系自首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谷献忠不服,以原判决主从犯不分,其系从犯,积极退赃,量刑较重;原判决未把其等在深松土地项目中支出的46.8万元从贪污数额中扣除不公;其没有参与2012年深松土地的虚列造假行为为由。被告人任义文不服,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退赃情节和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原判决量刑畸重为由。被告人成春生不服,以原判决主从犯不分,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建民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相申、谷献忠、谷孟坤、任义文、成春生、张某、孟某某及辩护人苗双奎、王文凯、杨延军、吴景龙、许东旭、周为玉、杜宏宇、张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闫 艳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