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民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与绵阳市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终字第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绵阳市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李光甫,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负责人:张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绵阳市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3)涪民初字第6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绵阳市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绵阳市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大波审判员 田 苑审判员 赵 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