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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罗家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家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1349号罪犯罗家豪,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了(2011)延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家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罗家豪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了(2011)南刑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维持(2011)延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罗家豪的定罪量刑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家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服从分配,端正态度,积极肯干,高标准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定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9月至2014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2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家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家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