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朋诉被告段甜甜、段凤阳、刘小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XXX。被告段某甲,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XXX。被告段某乙,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段某甲之父。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段某甲之母。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甲、段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甲、段某乙、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元旦,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段某甲确立婚约关系。原告先后向被告下彩礼共计11300元。后双方解除婚约。2014年春节后,原告及其姐姐到被告家商量返还彩礼一事,被告不但不予退还,还将原告的立马电动车扣下,并将原告打了一顿。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1300元,立马电动车一部。被告段某甲、段某乙、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段某甲于2012年元旦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12年春节前原告家人、亲属及媒人等到被告家将彩礼10100元交给了被告段某乙。现在原告与被告段某甲已解除婚约。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为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段某甲、段某乙、刘某某应当返还原告彩礼10100元。原告多请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立马电动车一辆,因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某甲、段某乙、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人民币101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段某甲、段某乙、刘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百旺审判员 李平伟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营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