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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柳明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明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1332号罪犯柳明生,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人,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明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8月31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2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4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明生在服刑期间受减刑后,能进一步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24.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明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