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经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经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郭某,务农。被告:张某,务农。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昱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