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奎民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民催字第32号申请人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强,总经理。申请人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50005120516623,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14年3月29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诸城龙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大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来源: